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