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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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