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长**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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