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长春市朝**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请求被执行人长**村民委员会给付*AU0800号高尔夫轿车一辆并更名过户,经查明该轿车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故案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2)朝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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