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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孙**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田*、孙**因与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田*、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延边朝**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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