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原审被告松原市**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集安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一**司和林**司经协商,林**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其向通化**民法院申请暂缓对一**司的执行,并承诺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不申请恢复执行。一**司于2014年6月24日以此理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