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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鞍山**限公司、鞍山**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高**、吉林科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周*与鞍山**限公司、鞍山**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高**、吉林科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吉**一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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