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周*与鞍山**限公司、鞍山**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高**、吉林科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吉**一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朱**诉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及佳木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及佳木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及佳木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国民事判决书
赣榆**工程公司等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福诉于**、吉林市**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术开发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