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术开发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16,40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术开发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