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简称宝**司)因与被上诉人于云友、原审被告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再初字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宝**司于2014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宝**司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吉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