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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吴**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孙**于同日申请撤回原审反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人孙**申请撤回原审反诉、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吴**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孙**撤回原审反诉及上诉。

一审本诉受理费4181元,减半收取,余款2090.50元退回吴**;一审反诉受理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余款退回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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