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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祝裴*,被上诉人吉林**限公司及吉林**限公司吉**为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曲红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林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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