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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航建设工程(吉**限公司诉吉林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航建设工程(吉**限公司与被告吉**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分公司、吉林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航建设工程(吉**限公司以当事人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宝航建设工程(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航建设工程(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6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宝航建设工程(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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