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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为:一、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责任公司工程款4,980,000元(2013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980,000元;2014年1月30日以前给付2,000,000元;2014年2月28日以前给付2,000,00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28日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责任公司全部工程款4,980,000元,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如果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未在2014年2月28日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责任公司全部工程款4,980,000元,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继续按本调解协议确定数额给付欠付工程款。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4,14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责任公司负担17,070元,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负担17,070元。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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