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路才与被执行人吉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路才与被执行人吉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吉**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路才人民币12万元,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金沙镇和平街两处房产及土地,由于上述房产及土地未取得房产证照,需被执行人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且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吉**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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