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民法院作出(2013)吉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执行人桦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有限公司工程款3,594,740元,并从2011年11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1,704元,由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有限公司负担1,704元,被执行人桦甸**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二案案件受理费25,220元,由被执行人桦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