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韩*冰诉原审被告吉林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吉林省**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吉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2)昌*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监字(2014)2202000006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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