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吉**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在2014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0万元。上述款项给付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现上述款项已全部给付。2014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09)吉**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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