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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634元,减半收取128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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