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吴**与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