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