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国**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国**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3元,减半收取31252元,由原告吉林国**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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