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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伟民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伟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庭审程序欠缺,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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