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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王**、吉林市**发有限公司、左潼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市**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审被告吉林市**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原审被告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0元退回上诉人吉林市**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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