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吉林市**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市**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9700元,由吉林市**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另9700元退还吉林市**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