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海与被告泰州**公司(泰州市**工程公司)、泰州**公司(泰州市**工程公司)吉**公司、第三人吉林市**路小学、吉林市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永吉**中学、永**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海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55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高向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