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向海与泰州**公司、泰州**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第三人吉林市**路小学、吉林市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永吉**中学、永**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海与被告泰州**公司(泰州市**工程公司)、泰州**公司(泰州市**工程公司)吉**公司、第三人吉林市**路小学、吉林市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永吉**中学、永**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海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55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高向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