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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华诉内蒙古庆华马克那林苏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额旗中**司)、郭**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庆华马克那林苏海**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3)额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额旗中**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李**,被上诉人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3)额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15元,退还上诉人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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