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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吉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晓新与被执行人吉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9068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57元、保全费152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吉林**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代晓新工程款190689元,二、案件受理费205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76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限公司承担。三、上述款项合计19702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工程款本金1026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余款196000元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汇入户名: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吉林**丰支行。账号:09001012201090000158。此款到账后,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松原项**办公室质量保证金200000元的冻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此案全部执行终结。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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