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延边**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的(2006)延州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的(2006)延州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指定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执行处接此裁定书后,将该案执行卷宗材料及执行费用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移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