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申请和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执行处接此裁定书后,将该案执行卷宗材料及执行费用向敦化市人民法院移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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