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因与被上诉人郝**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给上诉人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