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立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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