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长春兆**有限公司、长春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诉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长春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