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与长春兆**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自行负担。反诉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