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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长春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f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与长春兆**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自行负担。反诉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长春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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