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与被告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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