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杨**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7.204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胡**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胡**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