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延奎与被告延边威**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历延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历延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历延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元(原告已预交443元),由原告历延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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