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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和**责任公司与长春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辽源市和**责任公司与被告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作出(2012)辽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辰**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吉林**民法院,吉林**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辽源市和**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源市和**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源市和**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80.00元,按半数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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