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5.00元,减半收取11617.50元(原告已预交150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00元,共计11697.50元,由原告延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