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延边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延边威**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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