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李**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9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