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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王**、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谢**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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