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安**限公司与江源县**治理办公室、白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安**限公司诉被告江源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白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白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吉林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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