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受理费30230.00元减半收取1511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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