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诉被告新星宇**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受理费30230.00元减半收取1511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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