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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江*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白山市**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江*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浑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白山检民监【2014】4号民事抗诉书,以(2013)浑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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