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张**与张**、高**、长春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张**诉被告张**、高**、长春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高**、长春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张**撤回对被告张**、高**、长春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8.0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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