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建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