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张艳杨诉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临江市**有限公司、临江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院书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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