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天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沈阳天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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