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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与李**、通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屠*因与被上诉人李**、通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诚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晟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通中民终字第704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13)东**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因屠*未交纳二审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屠*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交纳二审诉讼费5050元,但在规定的期间内屠*未能交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屠*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人屠*未交纳),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屠*负担2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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