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东丰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丰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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