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辽源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94.00元减半收取10447.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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