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2014)白**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白**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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